商標侵權 商標監察 服務對商標維護和應用是必需的工作,卓遠 商標侵權 商標監察服務旨在提醒用戶潛在的商標衝突,對於監察司法區甚至全球範圍出現之相同和相似的商標註册,提供定時報告,讓用戶可以主動去防止 商標侵權。

商標監察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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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監察—純文字或純圖形商標監察的費用如下表:

商標數量

司法區

類別

費用

1個商標

185個司法區

全部類別(共45個類別)

TWD 25,800

商標侵權 行為的概念

商標侵權 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註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商標侵權 的種類

商標侵權 行為有如下幾種:

  1.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2.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的;
  4.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主要有:1)銷售明知或者應知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侵權 行為的表現形式

  1.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我們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它主要包括四種行為:一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三是在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四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應當註意的是,這裡所講的“使用”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電子商務、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銷售發票、合同等商業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商業性文件中使用商標,應當視為商標的使用。同時,這時的“使用 ”應當僅僅限於商業性使用,當事人在教育、科研等公益活動中對商標的使用行為並不包括在內。
  2.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在商標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由於故意實施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企業往往具有較大的隱蔽性,銷售商標侵權商品的行為就成為我們最容易發現,也是最常見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於商標侵權商品要通過銷售環節,才能使侵權人實現非法獲利,才能使消費者誤認和混淆,才能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銷售環節的商標侵權商品是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手段。
  3.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標標識是商標的載體,是商標的物質表現形式。有人將製造和銷售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為商標侵權和假冒行為的源頭。因此, 此類行為明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加以禁止,是從根本上防止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發生。
  1.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項規定是新增加的規定,學理上稱之為“反向假冒”。具體是指在商品銷售活動中將他人在商品上合法帖附的商標消除、變動或者更換,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銷售的行為。 這種做法是居於市場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扼殺新生的潛在的競爭對手,使其商標永遠無法與消費者建立聯繫,無法形成自己獨立的銷售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在國外,一般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